
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什么是技術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xiàn)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xiàn)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內容與形式: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當事人義務有哪些?
讓與人與許可人的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前款規(guī)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受讓人與被許可人的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秘密的,該項技術秘密應同時具備哪些條件?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不為公眾所知悉;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價值;
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部分技術合同條款作了適當修改,區(qū)分了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其中,第八百四十三條中規(guī)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類別由“四技”調整為“五技”。
棲霞高新區(qū)技術合同備案聯(lián)系人:
何璐滿,13057556737
沈月明,13057553217
來源:江蘇科技資源統(tǒng)籌